交通意外索償
撞車處理程序・判斷賠償責任
交通意外索償案程序及處理
香港地少人多車多,每日都有大大少少的交通意外發生,根據運輸處年度報告(下載報告),單是2020年便有多於15,000宗的交通意外,而死亡數字更高於18,000人,同時有上趨勢,所以由此可見,每一個我們身處的戶外環境,交通意外都有可能會發生。
當有意外發生後,在通常的情況下,交通意外傷者可以向由疏忽所引起意外的涉事司機及/或車主及/或其僱主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從民事途徑索償。
交通意外宗數(2020年)
傷亡人數(2020年)
一般處理方法
香港地節奏急速,由於很多傷者或意外構成者會「怕麻煩」或不想影響保險公司的「無索償折扣(NCB)」,同時又在沒有政府財物損毀及人命傷亡的情況下而選擇不報警求助及意外雙方自行解決。
但是很多時候在傷者未有了解自己的受傷情況下,接收雙方議定的金額作為意外賠償其實是十分危險。
首先,因為意外後遺症未必會第一時間出現,有時候是幾天,有時侯是幾星期,而在很多情況下,某些創傷(如:腦震盪或創傷後遺症等等)需要更多時間才會逐漸出現,所以「私了和解」對自己的健康並沒有正面的保障。另外,如果兩方和解後,很多意外牽涉者都不會於14天內通知其保險公司以防影響其「NCB」,但如果傷者後來發現身體出現問題而想展開民事索償,對方的保險公司就有權不對該意外受理,俗稱「踢保」。
為什麼要免費諮詢
經驗告訴我們,很多市民都不太清楚索償制度及方法,以致浪費時間及失去應有的補償;透過第三方中立的角色,為傷者提供意見,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並保障在過程中的合法合理權益。
正確處理方法
意外後請保持冷靜,在自己安全的情況下,檢查自己及同行者有否受傷或身體不適,並﹕
- 亮起車輛的危險警告燈 (如傷者為車內人士);及/或
- 在安全地點等候警方及醫療人員求援 (如傷者為車內人士或路人)。
致電999報警求助
如有受傷或不適,建議由救護車送院接受治理,以在第一時間接受醫療輔助。
現場取證/睇車CAM記錄協助判斷意外成因
觀察周圍環境,在安全的情況下,用相機拍下有關是次意外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或車輛位置等等的證據;如有目擊證人,可向其取得聯絡方法以方便日後協助警方調查工作。
盡快到醫院接受治療
如身體狀況容許,當警察到場時可向他們詳細說出意外經過,否則,必須首先接受醫療治理。
妥善保存醫生紙及單據
如需要到醫院檢查,請務必向有關醫務人員說出意外經過及自己身體各位置所感受的不適。日後如有需要複診,請務必儲起所有醫生紙及單據以方便日後索償程序。
人身傷亡
民事索償
如果在意外發生後,法庭成功將意外造成者定罪的話,傷者的一方便可以在「人身傷亡」 (或稱疏忽索償)的層面上向對方進行民事索償。
何謂「人身傷亡」或「疏忽索償」?
任何人均有機會於任何時候遇上意外。人身傷亡是指某人遇上意外後的身體受傷,包括肉體損傷,亦涵蓋心靈創傷,例如因意外的痛苦經歷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意外和受傷可為一個人的生活帶來嚴重影響,亦可引致永久傷殘和經濟問題。傷者可能需要持續接受治療,並需長期忍受痛楚;亦有傷者在意外後,被逼轉換工作,甚至失業。世上沒有完全相同的意外,因此涉及人身傷亡申索的案件,每宗的本質和情況均存在重大差異。若某人受傷或死亡的原因,完全或部分與另一人或代理人的失誤有關,傷者便可採取法律行動,就人身傷害向失誤一方索償。
索償期限 (追溯期)
索償期限是很多傷者及意外牽涉者所關心的問題。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亡」或「疏忽」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當日起的三年內進行。在特殊情況下,法庭有會行使酌情權處理延長申索時限的申請。
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
所謂[三年期限],意思是指申索人(Claimant)必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該「傳訊令狀」通常是會由律師撰寫。然而,當該「傳訊令狀」以及一系列的法庭文件正式存檔於相關法庭後,法庭就會給予相關案件一個案件號碼(範例:DCPI xxx/2021),然後申索才會被視為有效及開始。如申索人已去世,可由其遺產執行人(Executor)或遺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代為辦理。而如申索人未滿18歲,則由其家屬代為申請。
民事索償一般會由律師代辦。受僱用律師會在索償初期會見申索人(Claimant)以了解清楚案件經過。申索人亦必須配合律師要求(如:按時出席會議或提交醫生病假紙等等)。根據實務指示(Practice Direction)18.1,當一系列的文件準備好之後,申索人一方就可以向意外涉事司機及/或車主及/或其僱主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合稱被告人)發出由律師撰寫的申索信(Pre-action Letter)包括其索償金額。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必須作出有建設性的回應及溝通,而雙方亦需要配合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但是如果申索人於發出申索信後1個月內沒有收到對方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一方就可以透過律師代表以發出前述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法庭文件以正式入稟法庭展開索償程序。
法院處理
賠償金額會以意外嚴重性及傷者狀況釐定。在法律層面上,如果索償金額多於港幣$3,000,000,案件將會於高等法院(High Court)處理,而如果索償金額少於港幣$3,000,000,則會在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處理。
申索人代表律師會依照前述的幾個層面向對方律師要求賠償,而對方律師則通常會「討價還價」以達至最低金額了事。當雙方有了賠償金額共識後,對方保險公司會發出一份「終止索償書」(Discharge Form),內容會提及賠償金額及確認申索人會停止就此意外繼續索償等內容。當申索人簽好後,對方必須於28日內張賠償金交給申索人律師代表轉交。而值得留意的是香港法律是以判決先例(Judicial Precedent,一般稱「案例」)為基礎,所以一般來說賠償金額都是有依據。
瓜分賠償
坊間流行「不成功,不收費」或「瓜分賠償」等等的耳熟能詳口號。事實上,而這些手法在香港法律制度下是違法的。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有關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然而,在民事案件內,「包攬訴訟」(champerty)及「助訟」(maintenace)的合約沒有法律效力,不能執行。若用現代字眼,「助訟」是指用金錢去幫助一個陌生人訴訟,以換取一部分收益。而「包攬訴訟」是一種加重的「助訟」形式(Lord Justice Steyn, Giles v Thompson)。